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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执法政府难题

发布时间:2022-01-16 21:04:06

10、如何用法治思维解决临时工执法的困境

执法机构到底需不需要临时工,需要多少,都不应当由执法部门自己说了算,而应依法依规来决定和行事
最近,来自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专项调研显示,北京各类执法机构聘请的临时执法人员高达20多万,是正式执法人员的3倍。“临时工”参与执法比例远高于正式人员,这类现象并不少见。如此多的临时工进入执法体系,会给执法质量和公民权利带来什么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
近年来,我国对行政机构的编制从严控制,但客观上一些部门承担的执法事务并没有减少,甚至社会治理任务还在增多,所以出现了执法机构向社会购买服务、雇用临时工代替正规执法人员的现象。诸如协管、辅警等越来越多,以致在一些地方,执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临时工在运转。那些职责在身的正规执法人员,反而“退居二线”了。
在法律上,临时工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由于执法权的公益性和强制性,执法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务人员,法律严格限制其外包发派给他人。所以临时人员只能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一些诸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但调查显示,有的地方缺乏执法权限的临时工参与一线执法的比例远高出正式工。这种现象极可能导致权责不一致,造成执法行为失范,给公民权益带来潜在风险,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背道而驰。
临时工执法现象,本质上是一个关乎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法律问题,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予以解决。执法机构到底需不需要临时执法人员,需要多少,都不应当由执法部门自己说了算,而应依法依规来决定和行事。如何将执法机构聘任临时工的行为约束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同时厘清临时工和正式执法人员的职责,本身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义。
行政执法是否到位、规范、文明,关键在于执法主体的规范化程度。目前,我国执法主体还存在职权交叉、权责不明等问题。调研发现,一名城管队员执行各类执法任务,需要几十个部门配合,部门职责交叉可见一斑。而清理并规范执法临时工,只是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外在措施,最终的方向还在于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两个“推进”,可谓破解临时工执法问题的法治正途。
其实,近两年也有一些地方在治理临时工执法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例如,有的地方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限定编外人员的比例;广东在去年实施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中,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这些经验都值得借鉴,通过法治方式,寻求一种严明的规则之治。
哲人曾如此告诫: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法治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因此,四中全会才会如此强调“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以清理临时工执法为契机,行政执法需要从源头上缘法而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行为的文明程度,从而为法治建设固本清源。

2、行政机关雇佣临时工执法,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吗

一般行政机关都是需要专业的培训和考覈的,如果雇用了合法的临时工应该不算违法,但是如果在实行执法的时候出了事情。而那个临时工又不合法,那就得负行政责任哦

3、中国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合同工临时工不允许执法,那很多人不是下岗了吗,

这个问题貌似很大,不允许合同工临时工执法是法律的要求,这些人员可以从事辅助性工作啊。

4、有关于临时工的执法权的法律吗?


实上,“临时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国营企业中的正式员工而言。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这一称呼早已退
出历史舞台,准确的说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访的专家们表示,在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临时工”,其实质是协助或辅助执法人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临时工”只是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做一些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不应该有执法权。

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则认为,“不能笼统地说这类‘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要分具体情形而定。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中,协
管人员不能够直接行使执法权。比如,协警可以帮助贴罚单,但不可以开罚单。总体来说,‘临时工’没有直接独立执法权,但有协助执法权。”

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协管员与行政执法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但在面对行政相对人时,行政相对人则会把他们都视
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交警拖车,下达拖车命令的是交警队长,但执行拖车任务的是协管员。所以,协管员是在协助执法,不是完全没有执法权。”
莫于川介绍,行政执法机关聘请协助执法人员并非中国独有的形象,作为“参与行政”的一种方式,符合当前世界潮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为‘临时工’这个群体出过一些事,就因噎废食,完全消除这一群体。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身份定位、职能权限、责任权利进行明确。”莫于川说。
“临时工”应该如何准入和管理?

访专家们认为,协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产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但作为非正式执法人员,其队伍
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福利待遇、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建议制定法律加以规范。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看来,“各行政机关之间执法内容差异较大,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太现实,但各机关自身至少有一套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在‘临时工’准入等关键环节切实遵守这些制度规范。”
莫于川也认为,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其实并不缺少这类规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按规矩出牌,导致了聘用协助执法人员的无序状态。

于川进一步提出,要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执法人员高效工作有序管理,首先把好入口关,完善录用机制。准入标准不宜过低,要从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
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其次是把好出口关,完善考核机制和淘汰机制,让“强者上,劣者汰”,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要把好培训管理
关,注重加强协助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如果不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很容易出现暴力执法、权力滥用等问题。”莫于川说。
“临时工”履职违法谁担责?
在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暴力执法等恶性公共事件中,“临时工”常常成为当事单位逃避责任和转移公众注意力的挡箭牌。如果干“坏事”的真是“临时工”,那么单位就可以撇清关系高枕无忧吗?接受采访的专家们对此普遍说“不”。
莫于川指出,“临时工”履职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首先应该追究执法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对具体违规者如何处理,那是用人单位再自行解决的后续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认为,“临时工”所在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责任,而不能因行为人的身份是“临时工”而免责。

家们认为,之所以“临时工”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伤人等事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协助执法人员群体保障的缺失。同在一个单位,干的是同样的活,“正
式工”可以在单位内得到晋升、加薪等待遇,但是“临时工”待遇低、职业保障缺失,约束相对松散,更容易发生违规执法的问题。
对此,余凌云建议,为保持协助执法人员相对稳定性,应适当提升这一群体的待遇,建立协助执法人员激励晋升等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临时工”违规执法相对应的是,他们在正当履职协助执法过程中,常常遭遇攻击和伤害。“既然赋予他们协助执法的职责,聘用他们的单位就应该充分预见他们在
履行职责中可能遭遇的伤害,研究应对举措,由此建立保障其权益的可行性制度。”刘莘的建议得到被采访多数专家的认同。

5、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

所谓执法机关的临时工,是没有执法权的。
“临时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参与执法,更不以参与办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当事人可以向纪检机关投诉。
投诉电话110。

6、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

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是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执法权的。

各地专门针对协管员制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协管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如2011年广州市颁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城管协管员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街镇执法队)的业务要求,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对于行政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规定是行政执法权力的唯一来源。从目前看来,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都没有赋予临时工行政执法资格。所以,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权,但他们可以协助正式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临时工只有协助执法权,他们只能在正式执法人员的指导下从事一些辅助性事务。比如,协警可以在交通执法中维持秩序、宣传教育,协管可以在城管执法中巡查、劝导、通知等,但是他们不能作出罚款或没收决定,这些只能由正式的执法人员来行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若行政机关委托临时工执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在行政法学上有个行政主体理论,是说所有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的工作,无论是正式工做的还是临时工做的,结果都归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就是行政主体,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权违法了,行政机关首先要对外承担责任,然后才是对执法行为人的内部追责。

7、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去执行任务的都是临时工?正式工很少出去执行任务

这个也是正常的
临时工就是属于正式工的小弟的性质的
所以说,有一些小的事情的话,那就是临时工出去的

8、广东发布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问题,是为何?

广东发布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问题,是为何?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消息。因为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就意味着行政执法的过程将会更加严格,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

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还是非常高兴的。因为取消临时工执法,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端。尤其是因为一些临时工。,因为不懂得一些法律的常识,学历水平也非常低,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就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影响对人们的生活和人们幸福感的提升都是非常大的。所以这样做是很符合要求的。

因为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来执法,给一些群众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城管,因为他们并没有正规的执法资格。而是一些临时工,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并没有顾及一些老百姓的感受。所以就使得很多老百姓对他们有很大的意见。所以我觉得现在取消一些临时工执法的资格,是非常符合这种社会发展要求的。

因为毕竟有些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他们是经过严格训练的,而且他们的学历一般都是本科以上。所以他们在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是比较理性的,而且在看待问题的时候能够看到他的本质。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也非常的灵活,实事求是。所以我觉得让一些有正规编制的人来执法的话,会更符合社会的发展一种潮流。

这样做的话,能够减轻人们心中的一些顾虑。因为毕竟一些临时执法的人员,他们只是签的劳动合同,在执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太多的顾虑。而且他们在行动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常识性的缺失,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我觉得取消他们的资格是一个非常合适的事情。

更何况一些有正规编制的人,他们在考试的过程中要经过公务员或者是其他编制的审核。而且在平常的工作过程中要经过严格的训练,所以他们的整体素质要比一些临时执法人员要高得多。所以他们这么做更符合社会的发展潮流,更适应人们发展的一种心理。

所以我认为这样的人加入编制实际上是更符合我们以后的心理预期的。

其实我觉得这么做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这么做更符合现代人的生活习惯,以及符合地摊经济这样一个现代的经济潮流。在未来我觉得这种经济模式更适合以后人们的快节奏生活。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之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点的关注,我将会和大家积极互动。

9、行政机关的临时工能取得行政执法证吗?取得执法证能执法吗?如果执法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当然不行啦,必须是国家正规公务人员,才能进行行政执法。如果执法,别人告你的话,就判定你的执法行为无效。

1、执法部门为什么喜欢雇佣那么多临时工?!

稍微留意我们的身边,我们就能发现,现在公安基层派出所招聘有治安联防员,哪里出了案子,跑腿卖命的多是这些治安联防员;交警队招聘有临时工,纷乱的城市路口上岗的也多是这些“杂牌军”;税务所聘有税务协管员,也是税务部门找来的“三寸不烂之舌”,冲锋陷阵全靠他们;工商局聘有代征员,这些代征员可是他们创收的“摇钱树”。正是这时五花八门的临时工,撑起了一些部门的工作,他们功不可没,可以说没有这些临时工的辛苦工作,就很难有现在一些部门的出色工作。那么这些临时工在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一 是聘用他们加剧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二是使用他们高额的聘用费,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三是他们执法水平的不高,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关系。在这些林林总总的临时执法大军存在的情况下,人们不禁要问,“正规军”哪去了,为什么哪么多的正规军吃着皇粮,拿着薪水,偏偏把那么多的工作委托给“编外部队”呢?执法临时工是破坏党群关系的大敌。执法临时工因为是编外的,所以就不能有正式工那样的高傲,无论什么脏活累活都要他们来完成。因为他们是雇来的,所以他们丝毫也没有同正式工讨价还价的权力,什么交给你干你就得干,没有任何其它可以寻找的原因。而临时工因为现在面临下岗的压力,无论正式工怎么使唤,他们也没有想到要讨价还价。因此这些执法部门都觉得临时工好使。这些部门的临时工因为在“执法”的光环下谋生活,他们的工作生活待遇比一般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还要好,所以面对不少部门的正式员工他们仍旧能时不时的趾高气扬几回。因此,虽然在这些部门里有时不免受气招累,可是他们心里平衡,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心理,使他们永远愿意“生做执法部门的人,死做执法部门的鬼”。所以细心的人可以观察,在城市里交警岗亭、在农贸市场的各种经营摊点、在110出警现场,执行任务的大多数都是执法临时工。这些临时工由于素质参差不齐、能力各有高下,执法水平也相差较为悬殊。由于他们大多数没有受过正常的执法教育,所以难免存在盲目执法、态度粗暴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他们身着执法部门的制服,头戴大盖帽,肩披执法章,俨然不幅神圣不可侵犯的模样。由于他们的粗暴态度,老百姓极为反感,所以民间就流传有不少“大盖帽、红袖章”的各种版本的故事。其实不少着部门制服的人不一定真正是正规执法部门的人,但是因为他们身着权力部门的象征性制服,所以在老百姓的眼中,他们就是执法部门的化身,他们就是一种政府形象。就说现在因为换装而导致的交警服装参差来齐的现象,正规军是那种深蓝色的国际流行装,而一些地方的临时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换装,还是绿色的,于是上路值勤时就十分容易分辨出他们的真正身份。而在人们的印象中,就是这些经济上路的“土交警”厉害,虽然现在已经实行了罚款很行收取制度,但在无人监督的地段,他们有时就是“宰人没商量”主。这种现象不仅严重伤害了老百姓的感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党群关系。执法部门雇佣临时工的另一个坏处就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每个地方、每个执法部门几乎都有临时工,全国那么多的执法机构,临时工的数量恐怕也是个不小的数字。那么,这些临时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从何而来呢?表面上是他们自己的创收,而这些所谓的创收又是源自哪里呢?羊毛出在羊身上,一个十分明了的答案就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据知情人士透露,各个部门的临时工基本上都是按任务提取工资,所谓的多劳多得,在他们那就变成了多罚多得,反正谁罚得多谁就能拿到较多的工资。谁完不成任务就不仅自己得不到高工资,而且其形象在某些领导眼看中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在执法收费上他们就加倍卖力。而卖力的结果就是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这些年我碰上最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就是某市城市文明监察大队的所作所为。一个只有20多万人口的地级市,竟然成立了一支近百人的城市文明监察大队,由于财政困难,除了其中的头头,所有队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等等都是从他们的自我创收中支取,而所谓的自我创收就是罚没收入。可想而知,除了正当的罚款,这支近百人的队伍每年要从老百姓的身上捞取多少不义之财。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说,这些年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一些部门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低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现象。平白无故的超额收取老百姓的血汗钱,老百姓如何也不可能答应,这也许正是近年来党群关系恶化的原因之一。执法部门雇佣临时工还是现在机构臃肿、人员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每一个临时工在进入执法部门前都怀着非常美丽的幻想,幻想着某一天能够加入正规军的行列。这不仅为部门人事腐败埋下了伏笔,而且使一些执法部门机构越来越臃肿,人员越来越膨胀,并最终陷入难以自拔的地步。前年各地工商部门施行省、市、县直管政策,一下子问题暴露出来,几乎所有的市县局人员都严重超标,多少年来挤进工商部门的各种各样的角色,一时间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拼命地拉关系、找门子要保留自己的饭碗,但终因政策要求的严格,而不得不把大批的临时工分流到工商部门原先所办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实体中。这就是执法临时工所带来的比较现实的难题。事实证明人员分流后的工商队伍执法水平的确比以前有较大的提高,工作规范化程度也比以前有显著进步,工商执法队伍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有了明显改善。看来正规军同杂牌军的区别就在于此。有人可能会问,执法部门雇佣那么多临时工,那么他们的正式工哪去了呢?这个问题正是我们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执法正式人员他们般拿着比临时工高得多的工资,享受着比临时工好得多的待遇,可是他们像天生就拥有超人的特权,命中注定就应该像古时候奴隶主使用奴隶那样潇洒地做“监工”。虽然各种执法业务是他们应该完成的任务,但是他们似乎生来就长着一颗聪明的脑袋,把那些舒适、挣钱且能显示自已权威的轻活留给自己,而把那些麻烦、锁碎只能挣小钱的活计统统留给了临时工。这种轻巧省心的做法,既维护了他们冠冕堂皇的面子,又使他们在金钱上没有过多的损失,何乐而不为呢?这些通常生活在空调、豪华办公室中的执法正规军,由于长期同基层脱离,他们往往脱离实际;由于不少业务都由临时工包办,他们的业务能力不是在提高而是在不断下降。如果按照达尔文“用尽废退”的理论来解释,这些在雇佣临时工包绕的正规军的能力就是在退化。这些雇佣临时工的执法部门人员,他们就像“放入冷水中缓慢加热而最终要死去的青蛙”,最终他们的能力会丧失怠尽,落得被时代所抛弃的可悲下场。执法部门为什么喜欢雇佣那么多临时工?这个问题使我想起了中学课文《卖柑者言》,“今夫佩虎符、坐皋比者,干城之具也,果能授孙吴之略耶?峨大冠、拖长绅者,昂昂乎庙堂之器也,果能建伊皋之业耶?盗起而不知御,民困而不知救,吏奸而不知禁,法而不知理,坐糜廪粟而不知耻。观其坐高堂,骑大马,醉醇醴而饫肥鲜者孰不巍巍乎可畏,赫赫乎可象也?又何往而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也哉!”他们雇佣临时工的结果就是自身能力的倒退和自身形象的丢失。他们像卖柑者所说的坐高堂、骑大马、饮美酒、食佳肴、神气十足的将军、大宦们一样,看似气宇轩昂,不可一世,实际都是一些不深入实际,不懂业务,不会治世、“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朽物。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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