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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6 21:00:55

1、商业银行应如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改变对中小微企业认识不足及态度,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难题,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

中小微企业与本地中小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并由这家中小银行向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包括基本结算及存贷款服务,是理论上最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大力发展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中小银行是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最有效的办法。从实证分析结果看,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城商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效率普遍较高,它们机构点多面广,具有信息、成本、管理等优势,与小微企业更加“门当户对”。既能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又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竞争性。因此,直接设立市场定位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中小银行机构可以有效提升银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效率。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解决中小微企业授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模式,合理调整信贷投向,充分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突出支持地方重点中小微企业。

改进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一是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统一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银行贷款营销的积极性,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贷款责任制,推行以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贷款管理体制,明确客户经理的责任,同时建立贷款激励机制,提高客户经理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与道德水平的考核,建立一支品质过硬的客户经理队伍。

二是严格按照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程序办理和发放贷款,审核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其可行性,按规定要求办理。

三是改进和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及审批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创新为手段,满足多元化、个性化资金需求。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业务开展的信贷制度、风险管控制度和激励考核制度,保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快产品及担保方式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微企业,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四是确定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比例,避免贷款过度向大企业、大项目集中,防止增加信贷风险。

五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后的监督,定时检查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对有多个户头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减少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的发生。

六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所有者的约束,为了避免企业所有者逃废银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所有者以个人家庭财产作为抵押物品。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更是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调整信贷结构、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银行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营销服务,主动参与所在区域政府的产业规划,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形成良好的关系,取得营销优质客户的先机和相关行业优势客户资源的源头,锁定目标优质客户。借助政府出台与贷款相关的各种补贴、贴息、损失承担政策,可以促使企业按月还款提高企业守信意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银行只对大中型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开展主动的营销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往往坐等上门,为此失去了不少潜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客户。

因此,银行要主动挖掘中小微企业市场的潜力,制订并落实资金营销计划,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处理好与工商、税务、海关的关系,取得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例如,税单、报关单、进出口业务量等,更加有利于优质客户的识别和判断。行业协会或商会是银行拓展目标客户的最有效渠道之一。银行以特别会员身份参与活动,既能了解行业最新的动态及发展趋势,又能广泛地宣传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注重大客户上下游的供应链中小微企业的分析,满足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建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暂时盈利能力较差,但市场反应敏感的中小微企业,在审查企业贷款条件时,应把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情况和企业发展前景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

注重信息的准确评价,针对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财务报表可信度不高的特点,对中小微企业的等级评定和客户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企业正式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等硬信息的过分依赖,注重现场调查和收集企业非财务信息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情况、经营者素质和对银行忠诚度等信息,必要时把借款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家庭财产合并为一进行信用分析。

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由于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具有特殊性,在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其信贷风险。加强防范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研究,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在行业上,选择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鼓励具有较强生命力和高成长性、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在产业链上,选择处于重要产业链上下游、为绩优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协作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生命周期上,选择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且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在客户品质上,重点选择经营有特色、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信用等级高、管理较规范、管理人员素质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此外,与公司类大企业客户相比,中小微企业客户资金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建议在客户准入与选择中,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重点支持与大中型客户建立稳定协作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客户。

坚持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定价

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相对较高,银行贷款议价能力相对较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化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因此,要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及当地利率市场水平等因素,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弥补资本成本、有利于创造价值回报、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实现战略预期的原则,对不同行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合理确定价格,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灵活进行调整。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从政策上讲,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上浮,没有上限限制,从银行经营上讲,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应该实行高利率,从道义上讲,银行应该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过高,容易受到指责。由于中小微企业风险大,应该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这样,利率就应该有所提高。要解决中小微企业承受能力和银行效益问题,首先要求中小微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和寻找合伙人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这样银行资金所占比重不高,使用时间有限,高一点的利率是完全可以承受的。随着利率的市场化,贷款利率完全由银行与企业协商,充分发挥资金价格在分配资金方面的引导作用,增加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摘自和讯网)

2、如何提高民营企业贷款的能力

建立完善的企业征信系统提高贷款能力
国家其实已经看到国内银行金融能力,迫于市场的需求压力,已经慢慢放开了民营金融服务及市场,由于社会及国家缺失对民众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无法建立良良好的信用体系,更无法规避中国无论是国企还是民民企,市场经济信用,职业道德,那个人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对于现在国家放开无序的民营融投资公司,需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中国大量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风险与代价也是相当的大的,要不就是被骗贷款保证金,代办费,要不就是项目贷款利,贷款成本相当的巨大,现目前如何提高民营企业贷款的能力?就是经营中不从传统经营中提升自己的经营核心产业科技技术研发能力,还有原始资金的积累,再是不动产的累积,然后,把自己的经营真无论从实体经营,还是从概念都成熟,做一个能保护自己,也能融资的项目财务报告,寻真正有实力且有支持中国民营企业及经济发展的专业投融资机构去项目现资贷款就好。现阶段这样的事,学会做经营,做事业平常心,最充分的准备,最坏的打算,才能坦然面对这浮燥乱混的中国现状。

3、税收制度调整对民营企业的影响?

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公布的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我国私营企业数量从23.79万户增加至300.55万户,增长了13倍多,年均增长28.89%;注册资本从681亿元增至35305亿元,增长了52倍,年均增长48.41%;从业人员则从373万人增至4299万人,增长了近12倍,年均增长27.72%。

毋庸置疑,在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多的问题,融资难就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虽然,在中央的关心、支持下,融资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缓解,但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渠道狭窄,仍然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的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低技术的行业为主,仅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就集中了民营企业的75%。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无论是在其初创期,还是发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这些企业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创利能力弱,要进一步发展,仍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制约。民营企业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尚不足银行贷款总量的2%;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民营企业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中约只占9%左右,这里还不包括那些以较高昂的代价购买别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线上市的;在债券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则几乎为零。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突出表现为中小企业难、中西部地区难、小城镇难,而这又恰恰是我们经济发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环节。

应当看到,中央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如,组建民营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鼓励和支持四大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经济贷款、建立担保体系、建设风险投资体系等等。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还没有使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反映渠道狭窄,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体制和制度问题。

二、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1、从体制上看。当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尚不能一视同仁,受各种条件制约,诸如有的怕出现问题受到牵连。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以上的信贷资金,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原本是民营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受处在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的约束,导致其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许多地方反映,对同样数额的不良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如果是私营企业就可能被有关领导机构甚至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出于对贷款责任的考虑,不少银行员工宁肯少贷或不贷给民营企业,尽量限制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数额。其贷款手续之繁杂,抵押条件之苛刻,对抵押品要求之严,抵押率之低,远远超过国有企业,使不少民营企业望而却步,当民营企业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不得不去贷款时,也往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白白地错过了宝贵的商机。在国家有关政策上也残留着“缺陷”,急需调整完善。例如,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时,许多不良资产可以通过剥离、核销、挂账、停息等办法处置,外资企业将部分利润投资可在税收上减免,而私营企业却不能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民营企业也无法享受开发区企业应有的政策优惠等等。这种政策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

2、从制度上来看。(1)担保公司和各类基金制度还未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因担保问题尚未解决而难以运作;抵押贷款因市区多数民营企业未能解决房产、土地等相关证件而被搁置。抵押担保落实难是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特别是申请金融机构贷款过程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2)银行为民营企业服务严重不足。尽管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各商业银行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户,乐于“大宗批发”,而对额度小、频率高的民营企业贷款缺少兴趣,由此导致民营企业贷款明显不足。这里分析的不仅是服务意识差,而更重要的是制度引致的问题。各区县专业银行大都无权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对流动资金贷款也有严格限制,这些限制难以适应遍布各地的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此外还缺少对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缺少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3)融资渠道狭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整体发展不够,尤其是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创业板在深圳上市仅一年左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十分萧条,使得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相当困难。

3、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匮乏,而且偿债能力弱;加上经营观念和管理模式的相对落后,财产抵押实力不足,没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记录,缺乏信用基础,加大了银行投资民营企业的风险,缩小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范围。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民营企业之所以不容易融到资金,从主观方面看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账目,即使有账目也是比较混乱,漏洞甚多,经不起检查,因此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给它们,它们自己也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融资;二是不少民营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无法从金融机构那里借到钱;三是有些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不明,信用记录不清楚。正是上述主观原因使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它们往往只能依靠自我积累、慢慢“滚雪球”,或者通过非正式渠道融资。

再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有五个原因:一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从县以下领域退出,县以下的金融服务范围缩小;二是即使是县城和县以上的城市,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资金实行统一运筹的策略,资金重点投向发达地区和优势行业,以致欠发达地区和一般行业的民营企业难以得到贷款;三是缺乏有效的信贷担保机构;四是民间金融机构、地下金融没有被引导浮出水面,难以通过正当渠道发挥作用;五是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而且贷款工作中又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从而信贷人员认为向民营企业放贷责任巨大,宁肯慎之又慎,而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当前应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力求尽快地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出以下七条建议:

——尽快建立专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建立,要依靠民间资本的参股,尤其要吸纳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这也有助于使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现有商业银行(包括尚未改制的和正在进行改制的商业银行)在调整业务结构的过程中,对大额贷款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分别制定规划和分别核算,即对小额贷款业务另行制定规划和单独核算,避免贷款部门因担心小额贷款的成本高而予以放弃。此外,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制度,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最近,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在贷款发放方面作了改进,包括对银行业绩考核办法也作了修改,这是有积极作用的。

——对有条件发展企业债券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扶持。目前,可以在各省市选择一些管理制度完善和盈利的民营企业进行试点。对于个别盈利现状虽然一般但确有发展前途和盈利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也可以列入试点范围。企业债券不一定都要中长期的,短期债券可能更加适用。

——在上市方面,应当坚持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要重点推动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科技行业的、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包括海外上市、买壳上市等多种模式。在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上市必须是民营企业自愿的,在上市决策方面必须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自身的意见。

——积极发展各类有助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由企业集资联合建立商业性的担保公司,主要接受民营企业的财产抵押而替它们担保;政府拨款设立的非营利性担保公司;专业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集资成立互助担保基金;企业集资联合建立的互助担保基金。此外,还有必要建立民营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各省市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企业纳税情况、信贷记录、合同履约率、遵守法律等情况,供社会查询,以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应当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由信用评估机构全面实施企业的信用评价,规范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融资领域。在“2005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说,我国民营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另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定点观察的数据,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可见,民间资本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现在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导民间资本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更好地发挥作用。设想如下:其一,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其二,使民营资本能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央行准备在一些地区试行的建立“只贷不存”的民间金融机构的意见,是有积极意义的。今后,如果这些金融机构确有效率而且信用很好,未尝不可以发展为民营的商业银行,既存也贷;其三,使民间原来就已存在的互助性的融资形式(如标会、同乡会、互助会等)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

4、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5、关于民营企业贷款的新政策

民营企业贷款新政策体现为: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第十条
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6、如何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发展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富民强市的关键措施。全市上下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体制政策为重点,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 到 2017 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0%以上。民营经济实现创新发展,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超过90%,民营科技企业达到15000家以上,市级以上民营企业技术中心达到350家以上,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全部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或工程技术中心;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跨越发展,市属国有集团二级及以下的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完成70家左右市属国有集团二级及以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任务,推动130家左右市属国有企事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推动企业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机制进一步确立、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一、放开民间投资及公共服务领域
1.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清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市场的政策体系。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制度,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政务办等相关部门)
2.放开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水利设施、保障性住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3.明确放开路径。政府项目实行清单预告制度,定期公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清单。新增建设项目必须公开市场准入标准、技术经济条件和相关配套政策,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对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也要分批向社会公开发布,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经营权转让、合资合作、资产收购、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参与。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4.开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制度,每年更新目录。加大政府采购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服务的力度,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每年预留年度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
二、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5.健全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机制。建立民营企业科技研发需求信息发布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与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对在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内,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后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新建的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并列入市相关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分阶段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6.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民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对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市、区财政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对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牵头单位:市科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开发区)
7.推进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制定本市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名录,政府项目凡需采购名录中已有的技术产品,在符合基本经济技术条件的前提下,不少于50%采购量面向名录中的技术产品定制和采购;对本市民营企业创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南京首次研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购买者一次性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8.加快发展民营科技服务业。在提升发展传统服务业的基础上,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建立政府数据发布常态化机制,推行政府数据依法公开,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大数据相关产业。推进工业企业中非主营业务实现主辅分离,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对分离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分离后企业的用水、用气、用电与分离前同价。
(牵头单位:市科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9.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开放紫金特别社区作为在校大学生创业场地注册创办企业;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经评估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高校、科研院所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照教师实际投入的50%申请不超过25万元的紫金创投天使基金股权投资的配套支持,基金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可优先由创业团队及对该项目进行天使投资的教师回购;经认定的科技创业家创办的企业进入特别社区的,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财政扶持,市创投引导资金按社会创投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匹配入股;落实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大力扶持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人员、返乡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微企业,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各区、开发区、南京紫金集团)
10.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实行民营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奖励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帮助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和老字号传统品牌。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对参与国际、国家的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11.推动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通过股权转让、关闭清算、业务转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从传统工商业领域、应用型科研和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环卫、园林、审图、咨询、广告经营等行业中退出。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编办,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12.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合理确定市属国有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股权开放比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市属国有竞争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开放比例不低于25%;法律法规对股权比例未作限制的,支持民间资本扩大股权比例;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向各类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国有全资企业全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造,今后不再新设国有全资竞争类企业,控股企业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权比例。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1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公开发布拟引入社会资本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允许社会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落实国家、省对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开发区、市属集团)
四、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1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推进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和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发起人持股上限放宽至60%。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5.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符合产业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发行集合债券;强化对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激励,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民营企业,优先给予奖励补助。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营管部)
16.拓宽民营企业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商品融资、商标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多种融资产品。鼓励科技银行对民营科技创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以基准利率向初创期、成长期民营科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银行,给予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7.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现有担保机构,通过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和“321 计划”企业发展;支持银行、担保机构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探索开发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8.创新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优先支持诚信企业融资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各区(园区)因地制宜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工作,打造小微企业金融创新试验区。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五、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19.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跨国建立营销网络、承揽境外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组织民营企业抱团在境外自办或参与展览会,对民营企业参展展位费和广告宣传、公共布展等费用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其所缴保费等予以补贴。帮助民营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扩大民营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改善出境审批服务和通关环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外办、金陵海关、市工商联)
20.积极服务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建立跨部门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动态发布投资目的地政治经济信息,鼓励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支持民营企业跨境建立研发中心、并购重组国际知名企业,对在境外投资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牵头单位:市投促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科委、市侨办)
六、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21.简化民营企业投资审批。简化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实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同步“并联”办理,为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审批提供快速办理的绿色通道,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企业逐个部门办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务办、市编办等相关部门)
22.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市领导分别挂钩联系苏宁、雨润、三胞等全国500强、全省100强民营龙头企业,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挂钩联系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重点民营企业。建立龙头企业直通车制度,市民营经济办公室扎口对接服务民营龙头企业。建立龙头企业项目直报制度,市民营经济办公室牵头受理民营龙头企业及其子公司各项申报手续。实施百优民营企业培育计划,集中扶持100 家成长型实体企业,力争经过五年努力实现 50 家企业在各类资本市场成功挂牌上市,形成一批大企业大集团的新生力量和后备梯队。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23.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市本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实施百优民营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发展新兴产业领域的实体经济;全市各类产业、科技、人才等专项发展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比例不低于各类专项资金总额的50%。建立跨区域经营企业统一纳税、合理分成机制,支持民营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人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4.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社团收费等第三方收费,凡能取消的坚决取消;定期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加以标注;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行,努力打造长三角地区收费标准最低、收费事项最少的城市。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
25.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执法部门入企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信用分类监管;严格控制各类入企检查,原则上实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统一检查,不得重复或多头检查。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6.支持民营企业高效集约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抵押。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各区、开发区)
27.鼓励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突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行业排名,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认定总部经济;积极引进和扶持在宁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前10强的龙头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28.强化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集成。整合集成各类政策,梳理全市每年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各类补贴、各种奖励,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民营企业申报相应的资金支持,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人才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
29.建立中小微企业救助基金。按照政府出资引导、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建立中小微企业救助基金,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应急救助服务。
(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0.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由市、区工商联牵头,组织民营企业就市、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各区、园区服务效能进行评议评估并公开发布,实行半年初评一年终评。由各级工商联统一归口管理经济类商会(协会),加强与民间商会、行业商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和协调,做好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和各项服务工作,当好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31.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弘扬诚实守信精神,把民营企业纳入全市统一的征信体系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金融、税务、工商、公安、物价、质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公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各开发区)
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全市形成政策通畅、落实有力、反馈及时的工作体系。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民营企业家积极向上、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舆论环境,促进各类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7、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推进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

(一)推进全民创业。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群众办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千军万马、千家万户创新创业的态势。对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民营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对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微型企业,引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中小民营企业,实现集约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绿色通道,为项目推进、群众创业创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放宽创业条件。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民营企业。降低门槛,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

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新设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实缴的注册资本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4)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办法扩展资料:

民营经济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扩大,开始发挥越来越广泛的作用。

(1)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企业产权多元化和产权明晰,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民营经济的运行机制最接近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在民营经济中体现得最充分,因而民营经济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4)民营经济具有相对分散、规模小、易吸纳劳动力的特点,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

(5)民营经济有助于调动多种积极性。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特点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形式,所以能够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6)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培养和造就了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经营、管理人才。

8、金融如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是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加快发展的战略支撑,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力量。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 金融机构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上存在体制机制上的弊端。民营企业融资难,归根结底是很多金融机构在体制机制上设置了障碍,致使民营企业融资的门槛过高。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从改善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入手,逐步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针对民营企业的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大量资金上存,银行和民营企业之间长期存在“银行有钱贷不出、企业缺钱却贷不来”的“两难”局面。除了体制机制的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缺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贷产品,其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 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有待改变。政府部门要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干预银行信贷投放,向引导服务金融机构主动投放转变。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清晰、明确,服务到位、不越位。 民营经济发展所付的融资成本过高。由于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规模小、底子薄、资质差等原因,很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条件苛刻、手续繁琐、利率过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利率一浮到顶,小额贷款公司甚至达到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贷款成本已经成为民营企业沉重的经营包袱。从长远来看,金融机构帮扶民营企业与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并不矛盾,在当前国有企业及政府性工程、项目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帮助扶持好民营经济,使民营经济良性发展,金融机构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希望各金融机构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让民营企业在利率水平上与国营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完善担保基金。可成立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企业为核心、金融机构为后盾的联合担保机构,并设立担保基金,对民营企业融资进行担保。二是出台鼓励性政策,积极引进培育中小金融机构,拓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更大程度上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通过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奖惩制度等手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松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各项优惠政策。有效利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积极争取民族用品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自“十五”、“十一五”开始,中央财政联合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对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的企业贷款实行贴息政策,而且贷款利率优惠。目前我市有5家企业获得国家民委批准指定为生产民族特需企业。今年在市人民银行推动下,已经有一家长岭县的企业获得贴息贷款3000万元,少支付利息近100万元。其余4家企业尚未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尚有较大推广空间。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此项工作,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受金融机构业务品种、管理体制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影响,目前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可运用空间还很大。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人民银行将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为满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提供保障。同时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利率优惠及使用条件方面的宽松政策。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也要努力改善自身经营状况,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 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着力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严格规范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深入落实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禁止捆绑搭售行为;执行差异化利率政策,建立并完善专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定价机制,综合考虑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差异化考核标准,适度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通过设置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机构和信贷人员营销积极性。不断创新小微企业信贷品种。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增强产品和企业的匹配度,支持银行业机构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微贷工厂”等个性化创新服务产品,广泛开展上、下游企业商业汇票结算业务,支持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等。

与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办法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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