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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典

发布时间:2022-01-16 21:00:14

1、名法典对建筑工地工伤事故赔偿有规定吗?

没有。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范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2、劳动法和工伤法有什么不一样?

区别法律的不同类别 要从三方面考虑
1,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否不同
2,法律所调整的主体是否不同
3,法律调整的原则是否相同
从整体上来说,劳动法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狭义的即为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是指所有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广义上的劳动法大多指的是整个劳动法体系。
在内容上《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并非工伤法)都属于整个劳动法体系里的部分,不同的是,《劳动法》类似于一个纲领式的条文法,而《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理解为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工伤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

3、我国农民工保护法对农民工工伤的赔偿规定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到工伤认定科和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近亲属可以行政诉讼怎么理解

主要是职工死亡的,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刑诉中的近亲属范围较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民诉中近亲属范围则宽,多出一圈: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简称(外)爷孙;
行诉中近亲属最宽,又多出: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工伤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纠纷,属于民诉范畴.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5、大陆法系近代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和 犯罪工伤的保护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的特点,概括地说来有: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3、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4.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5.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6.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7.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8.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在20世纪初,中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和军阀时代 中国的法律系统就是大陆法系了.是从法德两国传过来的
对中最终向大陆法系贴近和转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诠释.文章考察了清末修律者们的真实目的和价值判断、法典法和判例法的移植技术、中国近代法律职业的状况以及日本对中国的影响等方面的深层原因,探究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文化背景、观念形态、思维模式和审判方式上的相近因素.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近代选择与继受大陆法系法典化模式不是一种偶然或巧合,而是中国深厚的传统观念、文化背景、当时的民族境遇,一衣带水的日本的影响,以及法典法和判例法的特点等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历史必然.
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的深刻影响是无可否认的.这种影响,在清末变法中,在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中,都是十分明显的.甚至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和新中国的法制中,这种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刑法律体系及法典化的思路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对这一影响的研究,对于我们新时期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即"与国际接轨"的法制建设事业,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套独立的法律系统,但和“大陆”法系一样,同样是成文法系统。不过,大中华法系同时又可以以“春秋教义”来断案,这又具有了所谓“英美法系”的特点。
民国以后,由於中华法系的落后性和迫於西方强盗淫威之下,我国就采取了与中华法系较为接近的大陆法系。因为,除了春秋断狱以外,我国从古至今,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典的编纂,从来就是不重视的,这与我国传统有勃,不适应我国实情。
事实上,世界上除历史上受英美殖民的少数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大陆法系的。两者各有优点,而目前世界法律的趋向是两者互相融合,大陆法系对案例的认同性越来越重视,而英美法系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如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典了(但我记得了,有兴趣可以自己上网查一下)而大陆国家中,以小日本为代表的,其对案例的重视程度,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大的,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法律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很多时候会出现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不相符合,进而导致所谓“正义不张”。但是,大陆法系的缺点同时也是优点,其滞后性决定了其又具有穏定性,因为每一部法律,人们都需要时间法适应,试想一下,如果一部法律是朝秦暮楚不断的变化的话,那人民又如何适应呢。

6、工伤后给你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一,把“工伤预防”提到最高层次 时间:2007-12-28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众多的死伤人数,巨大的经济损失,鲜血淋淋的悲惨场面,无不让人触目惊心,悲痛万分。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和工伤工作,从《劳动法》到《工伤保险条例》,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层层都有责任制,无论立法还是建章立制,不可谓不完备。安检和各主管部门不停地检查、调研、开会、发文件,也是有声有色。各个矿区和生产单位,也无一例外地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口号印到纸上,写到墙上,细化量化,无不面面俱到。事故的责任人,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摘了乌纱帽,有的被依法治了重罪,处理不可谓不严厉。 可为什么矿难还是时有发生呢?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是预防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从矿难的现场看,不管是国营大矿还是私营小矿,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章都很全面,但都没有把预防措施落实到每个班组,每个矿工,每个细节。 2004年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庄矿难发生前,瓦斯就超标了,却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反而违章放炮,最终引起爆炸。近来的几起更明显,知道存在隐患,中央早已明令关闭,这是最大的最及时的预防措施,但却没有落实,仍然非法开采,最终难逃劫难。 从例行的检查看,多数矿山和生产单位,也都把“安全第一”写到了显著的位置,但那只是好看而已。在个别黑心矿主心里,只有金钱,在某些地方领导眼里,只关心高产高效,只关心产值数字。那些有预防的措施,也不去落实。“这样的煤矿怎能不发生事故?” 最早开展工伤保险和预防的德国就和我们不同。120多年来,德国一直非常重视工伤预防,工伤正逐年下降,他们不但在社会法典里,规定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机构的首要使命和任务,而且同业工会更进一步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并设众多的监督员严格监督预防法规和措施执行情况。 如果我们也像德国那样——不但注重法典,而且注重执行,做到预防第一,严格操作规程。就能减少或避免矿难发生;如果我们早些增加安全设施,规范操作,就不会埋下安全隐患;如果我们舍得投资,让每个职工都能接受专门的培训,达到持证上岗,工人们就能及早发现险情,采取预防措施;如果…… 可惜,这些“如果”只有到了事故发生以后才想到,来得太晚了。 每当目睹那悲惨的场面,想起那些鲜活生命的逝去——活着的人都会深感不安,是我们以前的预防措施落实不力,才造成了一起起的矿难。 作为生者,我们有责任重视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采取并落实积极的措施,避免伤害,减少损失,为了活着的,也为了死去的……(山东省沂水县劳动局 李玉江 刘金川) 编辑:水澜 二,浅谈脊髓损伤后我的精神转变 (2004-11-23 10:56:05) 作者:王建学(广州工伤康复医院 神经康复科病友) 一个人健全的躯体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一个人的精神. 脊髓损伤是由于各种内外因素致脊神经通路遭到破坏,损伤平 面以下运动、感觉及大小便不同程度功能障碍。不仅给患者带来躯体上永久的痛苦,更是给患者心理上带来巨大的伤害。如果患者不能及时的渡过心理上的难关,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很有可能产生自闭、绝望、及轻生,所以脊髓损伤患者对疾病康复及对今后人生的心理转变显得极为重要。 作为一名脊髓损伤患者的我有着亲生体会。 因那次意外的事故,我虽然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但术后的现实却给了我当头一棒,我不能行走,不能控制大小便,双下肢毫无感觉。我悲观、绝望,这当头的一击对刚刚大学毕业的我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好在家人给了我无微不致的关照,女友给了我信心和勇气,使我渡过了那痛苦的分分秒秒。但我还是不能接受生命的航船从此浅搁,那段时间我喜怒无常,无故对家人发脾气,常常 暗自流泪 ,我甚至想到了死,但转念又想我的父母怎么办,我的亲人又如何来承受这种痛苦,真是不管你的生命是否能承受的起这种负荷,都要艰难的走完一生! 随着康复治疗的开始,我的双腿竟可以慢慢的移动,这微小的变化却给我带来了无比的信心和勇气,这证明我将来还能行走——我看到了未来的曙光。从卧床到站立,从寸步难行到颤颤魏魏的迈出第一步,后来可以平地扶杖行走,我的每一天都充满了欣喜,我与医生、治疗师、护士朝夕相处,从他们口中我了解到我的病情将后会发生的转机,我的心理开始平静了许多,也理智了许多。 时间又过去了好几个月,我下肢康复进展出现了缓慢情况,进入了一个平台期,我虽能走,但走得一跛一跛,还有大小便控制能力差,,我还年轻,还要娶妻生子,这是我的心病,父母更是焦急万分,他们走遍全国的许多医院,中药也吃了不计其数,但现代医疗技术在我的病情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我还是老样子,但亲人和朋友们都仍在鼓励我,要我坚强起来,一生也不能放弃。 后来,我来到广州工伤康复医院,这里宁静的山水和清新的空气为我提供了优美、舒适的康复环境,这里有先进的治疗仪器。治疗师们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深深的感染了我。医生、护士亲切、热情的服务让我有回到家的感觉,更有甚者我看到了许多类似我的病友,他们中有的也许一生都不能行走,连床上翻身都不能,但他们同样乐观、自信、努力的进行着康复训练,我还能走着路去干我想干的事,于是我的心情开朗了许多。我还年轻,我有的是精力,命运从来都是垂青于努力的人。我积极的配合着康复治疗,回到病房我也从不放松训练,我知道也许我不如正常人那样行走如飞但我也能走路啊!也许我一生大小便都不能象正常人那样得到完全的控制,但我有一双健全的手和智慧的大脑 ,我不能主动抛弃社会,抛弃身边每一个关爱我的人,只要我们正视现实,刻苦训练,努力学会一门谋生的本领,我们完全可以重新回到社会,完全可以从头再来! 这次疾病让我领悟,一个人,健全的躯体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一个人的精神! 信息来源:广州工伤康复医院 三,在工伤康复中心的日子里 (2002-5-29 21:52:46) 两年前,一场人为的车祸改写了我的人生,滚滚的车轮在倾刻间把我二十一岁的心灵辗得粉碎,我如一只受伤的小山鹰,躲进自已的洞穴,孤独地舔着淌血的心灵。 2002年元旦,友谊对外服务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通知我家人,最好能想办法劝服我到工伤康复中心接受更系统的康复治疗。 当我进入康复中心的病房里,第一眼见到一群穿着白大褂的年轻人围拢在我周围,从他们递给我的眼神中,我感觉到了彼此间距离好像拉得很近、很近。 通过对各项病情评估,艰苦的康复训练开始了,每天,治疗师以最严格的态度要求我做各种各样的康复治疗动作,有时伤残的反应令我关节刺痛,汗水开始流出时,刘四文医师就改变他严肃的脸孔,向我讲些风趣的笑话引得我哈哈大笑,伤痛顿时减退了许多。就这样和着汗水、带着泪的欢笑进行每天训练课程。欧阳主任还常亲临现场给我作最专业的训练指导,不知不觉中,我生活自理能力有所提高了,痉挛反应开始减少了,大小便控制能力得到加强,还可以通过移动助行器开始慢慢地走路了,生活自理能力的改善,对我来说已是很大的进步,我似乎又看到生命中的一丝丝亮光。 其它时间,年轻护士们常陪伴病员到户外散步,到花园聊天。我们还坐着轮椅观看体育竞赛,为康复中心的医生们打气,呐喊。星期四是每周的卡拉OK时间,病员们和康复中心的职员们共聚一堂尽情高歌。刘大海常搞些创意节目把大家的情绪拉向高潮,我心中的忧郁也在一片欢乐中溶化。 星期天休息,李奎成医生夫妇还邀请我到他们家去作客吃饭,虽是家常便饭,但比起以前电视台的客户请我吃的盛宴还要回味无穷。也许,这就是常人所说的人情味吧,邓建林、廖麟荣和赖雪媛三位也经常抽出休息时间陪我到从化街口购物,在两年多时间里,我第一次寻回了女孩子去商场购物那种忘我的感觉。 春节时,病员纷纷准备回家过年了,司机人手不够,吴阳副主任亲自驾车把病员送回家去,第二天便是除夕,中午时分,每个家庭都在准备晚宴,年轻的父亲陪着小孩已从花市捧着鲜花回家了,而这时,唐丹院长和刘小芳总护士长拿着鲜花水果踏进我的家门进行家访,我妈妈激动泪光闪闪。 康复中心领导者和他们的职员,总是以丝丝的情怀向工伤职工们奉献出他们无言的爱。工伤职工也从他们身上寻回了自强自尊的信心。或者以后的日子对我们来说还要面对许多困难和考验,但有工伤康复医院这个机构对我们的帮助和关爱,我将好好地生活下去。 今天,我要离开康复中心回归以后的生活岁月了,在这依依惜别之际,让我和家人向唐丹院长及全体工作人员深情地说声:感谢你们了。我们将永远记得在工伤康复中心这段难忘的日子。此刻,我知道每个人在默默祝福我的明天会更好,我同样祝愿你们生活得更精彩,快乐! 我永远怀念你们。 工伤职工 小郑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住院部

7、工伤期间工资只发基本工资吗

不是,应该是全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除外)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但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或休养阶段,工资按正常上班发放,并且不能影响年终奖之类的效益。

补充资料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査制度等。

3、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同时禁止做夜班。十月革命后,1918年苏维声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颁布了新的《苏维埃劳动法典》。

4、早在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合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

参考资料

网络-劳动法

与工伤法典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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